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浩偉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 指定辯護人
-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 被告
- 邱柏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林浩偉及邱柏元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被告林浩偉及被告邱柏元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林浩偉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邱柏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故認被告2人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