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44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葉作航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浩偉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告
邱柏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74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林浩偉及邱柏元被訴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被告林浩偉及被告邱柏元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林浩偉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邱柏元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故認被告2人之部分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4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