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國豪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 被告
- 張道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國豪、張道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謝國豪、張道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