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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27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陳佳宏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不詳

不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他字第4180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5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大麻壹包(毛重14.3841公克,凈重12.2094公克,取樣0.0523公克,驗餘12.1571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12年度他字第4180號案件因被告不詳,業經簽結,查獲之大麻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4.3841公克,凈重12.2094公克,取樣0.0523公克,驗餘12.157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書、檢察官簽呈後,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佳宏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27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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