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2號
- 原告
- 葉桂枝
- 被告
- 陳智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刑事訴訟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陳智輝因被訴詐欺原告葉桂枝而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0號案件,業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判決,有該判決書可佐,而本件原告係於112年6月13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