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720號
- 聲請人
- 暨公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峻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12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及本院依職權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公仔拾陸隻」應更正為「公仔拾伍隻」;又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應加上一行「理由」。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之「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未在第2頁第四行與第五行之間未有一行「理由」,此為明顯之脫漏,又主文欄第二行所記載之「公仔拾陸隻」,顯然為「公仔拾伍隻」之筆誤,此觀原判決事實欄一㈠、理由欄壹貳二所述即明。上開脫漏及誤載顯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無影響,爰依聲請及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