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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林其玄

聲請人
即被告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察覺民國112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內容有錯誤、遺漏及增加部分,爰聲請交付112年5月30日、112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112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內容有錯誤、遺漏及增加部分等語,然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審判筆錄記載內容,有何實際錯誤、遺漏及增加之部分,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本院爰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聲請人雖遵期提出補充理由狀,惟仍未具體指明前揭審判筆錄記載內容,有何實際錯誤、遺漏及增加之部分,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僅泛稱其係基於在場權、對質詰問權及維護法律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等語,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06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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