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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10號

聲請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蔣彥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2年度刑補字第10號

補償請求人 廖志強

上列補償請求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1條第5款、第6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又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補償請求人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矚訴字第28號判決有罪後,補償請求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893號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爰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等法院。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書聲請覆審,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刑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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