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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謝順輝曾耀緯藍雅筠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國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告
張道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0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國豪、張道宇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曾耀緯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蔡明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67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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