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不詳
不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2年度他字第4180號、112年度聲沒字第15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大麻壹包(毛重14.3841公克,凈重12.2094公克,取樣0.0523公克,驗餘12.1571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12年度他字第4180號案件因被告不詳,業經簽結,查獲之大麻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物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毛重14.3841公克,凈重12.2094公克,取樣0.0523公克,驗餘12.157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憑,經核對卷內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鑑定書、檢察官簽呈後,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