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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馮浩庭

原告
葉桂枝
被告
陳智輝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而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若刑事訴訟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被告陳智輝因被訴詐欺原告葉桂枝而繫屬本院之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20號案件,業於民國112年1月13日判決,有該判決書可佐,而本件原告係於112年6月13日始具狀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未合,自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14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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