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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騰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本院受理後(112年度審易字第237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游騰祥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暨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游騰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游騰祥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復為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併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2711號
  被   告 游騰祥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騰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由本署檢
    察官於110年12月14日以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6號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
    放後3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12年3月31
    日晚間9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住處,以不詳方式,
    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12年4月1日凌晨0時6分許
    ,因其為列管毒品採驗尿液人口,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
    ,鑑驗結果為嗎啡陽性反應,始偵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游騰祥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之自白 被告坦承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2 應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1紙 證明被告於112年4月1日為警採集尿液,尿液檢體編號為Z000000000000號之事實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4 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 證明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楊植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建寧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83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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