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7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誹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羽忻、江晴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羽忻 被 告 江晴詩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179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為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狄卡公司) 經營社群網站DCARD之使用者(即卡友),與乙○○素不相識 。緣乙○○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14時59分許,以卡友顯示之 暱稱「喬撒」在DCARD感情版發表標題為「不要再用小帳測 試我==超級恐怖情人」之文章,詎甲○○竟意圖散布於眾,基 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附表所示留言日期,在不特定人均可見聞之乙○○上開文章留言區,留言指摘如附表所示不實內容 ,足生損害於乙○○之人格名譽與社會評價。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乙○○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狄卡公司111年7月1日狄卡字第111070103號函、告訴人文章留言區附表留言之截圖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㈡被告於110年12月30日14時59分許在上開文章留言區,發布附 表所示留言內容後又重新編輯,所為之時空密接,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網路空間,公開指摘前揭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之內容,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素行、智識程度、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6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回應樓層 留言日期 留言內容 備註 B569-5 110年12月30日 她好像被她老爸強奸。你可以滑到一個照片是未麻的房間的某一個畫面的。那篇文有暗示。 此則留言已經重新編輯,編輯後之留言為: 她好像被強奸過。(不過,依她這種個性,也可能是自己覺得自己被強姦) 你可以滑到一個照片是未麻的房間的某一個畫面的。那篇文有暗示這件事,說她(原PO)那個時候已經死透了。 許多被強姦的不是變得很封閉(肥胖、社恐、自殺什麼的),就是變得性生活很亂,可能產生彌補心態吧? 用做愛沒什麼了不起來自我麻痺。 啊,她的ig上面還有很多要不要水餃(睡覺)的性暗示。 所以被原po罵噁的男生會開口開口做愛之類的詞也是可以理解的。 另外這個女的也常發『看我可憐、愛我、跟我睡覺』之類的文,所以想必是情緒勒索高手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