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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94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馮浩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挺宏
被告
李勝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50號、第10451號、第1047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李勝隆犯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八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2、4至6「犯罪所得」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勝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利用超商門市提供自助取貨服務,店員無暇看管之機會,先於網路上以附表所示收貨人之名義訂購附表所示包裹後,再於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示時間、地點向店員表示領取包裹,趁店員不注意之際,自鐵櫃中徒手竊取上開包裹後塞入外套,未經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並將竊得包裹內商品均變賣後花用殆盡;另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地點向店員表示領取包裹,著手竊取該鐵櫃中之上開包裹,惟因從外套內掉出而未得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李勝隆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余姿昀、江鎮勛、徐秀媛、證人沈沛宜分別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車項詳細資料報表、大智通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進/退貨明細表、現場照片、監視器及電腦畫面截圖、EC大智通進貨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2、4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表編號3所為,係犯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分次竊取告訴人江鎮勛、徐秀媛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祇論以一竊盜罪。

㈢被告所犯6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於附表編號3所為,僅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到庭之告訴人余姿昀經本院和解成立,非無悔意,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前科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所竊得如附表編號2、4至6所示之物,均屬其犯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其犯罪所得,雖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余姿昀,惟被告事後已與告訴人余姿昀和解成立而賠償新臺幣7,611元,已達刑法剝奪犯罪所得之目的,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地點  竊盜包裹條碼 /收貨名義人 包裹應收款(新臺幣) 主文 1 余姿昀 111年11月25日17時14分許,在泉僑門市店(桃園市○○區○○路0000號) 00000000賴雅 7,611元 李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江鎮勛 111年11月30日17時45分許,在上華門市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00000000000陳翔 9,188元 李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江鎮勛 111年12月2日5時13分許,在上華門市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0000000000C邱玉婷 3,550元(未遂) 李勝隆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4 徐秀媛 111年12月3日13時57分許,在奇采門市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000杜淑芳 7,215元 李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5 江鎮勛 111年12月4日17時16分許,在上華門市店(桃園市○○區○○路○○段0號) 7WC0000000C邱玉婷 4,150元  李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二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00000000000杜淑芳 1萬400元  6 徐秀媛 111年12月7日17時35分許,在奇采門市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00C蘇佩瑜  7,215元  李勝隆犯竊盜罪,處拘役二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111年12月7日17時41分許,在奇采門市店(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0000000李雅涵 9,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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