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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3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97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佳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珈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論罪科刑欄㈢、⒉、②第1行至第4行、第11行及沒收部分欄㈡第2行「蔡楊麗花」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蔡楊麗英」。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8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