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79號
附民原告 羅于珊
附民被告 陳金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579號
附民原告 羅于珊
附民被告 陳金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9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