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智易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余雅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雅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調偵字第525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余雅棋明知「漢城淨雪Jeog Seoul」商品宣傳圖片1張(下稱上開圖片)為告訴人歐 萊特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歐萊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未經歐萊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基於擅自重製及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住處,經由網際網路 擅自下載重製上開著作後,公開傳輸至其所經營之蝦皮會員帳號「vanessayuyachi」賣場,刊登販售漢城淨雪含芳草本積雪草淨痘淡痕乳霜商品之用,以此方式侵害歐萊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 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 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 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見壢智簡卷第37頁),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