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6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誹謗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察覺民國112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內容有錯誤、遺漏及增加部分,爰聲請交付112年5月30日、112年7月12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法院對於上開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3項亦有明文。是依上開法規之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並非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院無須審酌即應准許。
三、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112年5月30日審判筆錄內容有錯誤、遺漏及增加部分等語,然並未具體指明上開審判筆錄記載內容,有何實際錯誤、遺漏及增加之部分,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亦未具體敘明其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依前揭說明,其聲請程式於法容有未合,本院爰於112年9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理由,聲請人雖遵期提出補充理由狀,惟仍未具體指明前揭審判筆錄記載內容,有何實際錯誤、遺漏及增加之部分,而足以影響判決事實之認定,僅泛稱其係基於在場權、對質詰問權及維護法律利益,而為本件聲請等語,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