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貴翔
- 被告
- 劉宇信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楊紹翊律師
- 被告
- 陳緯忠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第1頁第5行即當事人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H00000000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應予更正,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