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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永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95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就呂永福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呂永福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呂永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就被告呂永福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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