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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諺

洪偉軒

魏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第26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俊諺、洪偉軒、魏寧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等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3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蔡昌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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