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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謝順輝林其玄藍雅筠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董德宏

具 保 人 何畇蓁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50196號、111年度偵字第52054號、111年度偵字第52084號、111年度偵字第52122號、112年度偵字第2722號、112年度偵字第8683號、112年度偵字第10563號、112年度偵字第11962號、112年度偵字第13084號、112年度偵字第14884號)、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761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89號),及追加起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270號、112年度偵字第11962號、112年度偵字第22939號,112年度偵字第58558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

何畇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董德宏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命提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保證金,由具保人何畇蓁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㈡嗣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行審理程序,該日庭期並合法通知具保人,請其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3年9月19日桃警分刑字第1130069157號函暨拘票、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3年9月23日蘆警分刑字第1130033829號函暨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查。

㈢綜上所述,被告顯已逃匿,依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藍雅筠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7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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