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 原告
- 陳俐諭
- 被告
- 陶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