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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2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曾淑君

原告
陳俐諭
被告
陶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6日辯論程序終結後,因有必要,依前揭規定,再行辯論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2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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