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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4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曾雨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亞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90號、第46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之全部事實,均業據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合併判決在案,後針對刑之部分遭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撤銷改判輕刑,於113年6月13日確定,有上開二案判決書附於偵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李亞綸被訴之事實,既曾經上開前案有罪判決確定,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4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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