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744號
- 原告
- 羅盛威
- 被告
- 林尚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業陳明若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情形,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惟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