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晨瑋
- 選任辯護人
-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
鍾秉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載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被告所涉為詐欺案件,業經載明於事實欄,並經本院於判決內說明理由,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