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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陳藝文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晨瑋
選任辯護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

鍾秉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更正為「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案由欄載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惟被告所涉為詐欺案件,業經載明於事實欄,並經本院於判決內說明理由,即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藝文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77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