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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桃簡字第7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何宇宸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冬源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二、第1行所記載之「翁聖宗」應更正為「吳冬源」。

事實及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桃簡字第736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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