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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47號

聲請補充判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潘政宏林育駿蔡旻穎

聲請人
即被告
陳清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170號),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法院於所受理之數案件,僅就其中一案或數案為裁判者,因未受裁判部分之繫屬尚未消滅,得由聲請人聲請法院或由法院依職權為補充判決或裁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70號判決在案,其提起上訴後,迭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450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10號駁回上訴而全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之卷宗無訛,首先敘明。

㈡聲請意旨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經檢察官起訴,卻未依法審判,應予補充判決云云,然該部分業經本院以上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並無漏未判決而訴訟關係尚未消滅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本院就上開部分為補充判決,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徐家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47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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