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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鐵雄張琍威蔣彥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TAN WEI CHIN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6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AN WEI CHIN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TAN WEI CHIN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12月9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為外籍人士,以觀光簽證來臺,在臺無固定住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應自113年12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38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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