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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94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品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CHIU SUNG FONG(中文名:趙崇晃,香港籍)
選任辯護人
黃一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未遂」二字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未遂部分與理由不合,係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品蓁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594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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