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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61號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林育駿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冠捷

具 保 人 曾曉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842、36908、42706、43415、45475、50280、50598、54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曉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曾冠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偵查中經檢察官命出具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曾曉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審理,而彼時被告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育駿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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