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鄧麗虹
- 訴訟代理人
- 陳河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 被告
- 李建忠
劉毓屏即士方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劉毓屏即士方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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