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 當事人鄧麗虹、李建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鄧麗虹 訴訟代理人 陳河泉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李建忠 劉毓屏即士方企業社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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