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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59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蔣彥威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勝(冒名徐瑞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114年度執聲字第1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應予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家勝冒用徐瑞辰之名義應訊,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誤被告許家勝之姓名為徐瑞辰,本院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惟被告許家勝自承其確有冒用徐瑞辰之名義應訊等語,故本案刑罰權對象為被告許家勝,應由本院裁定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欄位,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謝沛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欄  位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    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當事人欄 徐瑞辰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許家勝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含引用之附件) 徐瑞辰 許家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交簡字第1059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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