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柏全
- 選任辯護人
- 陳孟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所示「更正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欄所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主文欄 陳柏全犯意圖散布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共貳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 陳柏全犯意圖散布而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SAMSUNG牌智慧型手機壹支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