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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高上茹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振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56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現今詐騙集團猖獗,為掩飾資金流向以避免檢警查緝而須利用人頭帳戶外,且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判斷,金融帳戶申請手續簡便,無人會付費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以免款項遭盜領或衍生金錢糾紛;且我國金融帳戶係採實名申請制,如若有意將帳戶出售、出租或無正當原因而交他人使用,其帳戶服務將遭金融機構終止。是被告已可預見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元租用其帳戶之某真實姓名不詳之人(下稱某A)極可能係犯罪集團一員。詎被告為牟取帳戶出租3月租金(共6萬元),基於縱他人以其所交付之帳戶資料實施犯罪行為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3人以上加重詐欺犯意,將其名下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某A使用。嗣某A所屬之詐騙集團某成員(下稱某B)即於民國112年7月15日,向在社群平台臉書販售平板之賣家即被害人乙○○佯稱須升級賣場,買家始能下單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再由集團某C來電與被害人核對身分資料,並於過程中,使被害人將29,987元匯入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中。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幫助加重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所謂「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或自訴,係指被告同一及犯罪事實同一而言;而所謂「犯罪事實同一」,並不以罪名或犯罪之構成要件完全同一為必要,亦非全部事實均須一致,祇要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或兼顧訴之目的與侵害性行為內容同一即可,視檢察官或自訴人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是否同一,以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擇為訴訟客體之基本社會事實關係為準。如數訴之事實,其社會事實關係相同,縱使所訴之犯罪時間、處所、方法、被害物體、行為人人數、犯罪之形式、被害法益及罪名雖略有差異,於其社會事實同一性不生影響。且除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等)外,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亦有其適用,良以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因從一重罪處斷結果,在實體法上係一個罪,刑罰權祇有一個,故雖僅就其中一部分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法院應就全部為審判,對於其他部分不得重複起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6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提供上開彰化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成員,其所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9252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3日繫屬於本院,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60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5至21頁、第35至37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被告提供相同金融帳戶之行為,又以112年度偵字第55639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起公訴,且於113年4月26日始繫屬於本院(即本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丁○秀洪112偵55639字第1139052635號函及其上本院之收文戳可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5頁),雖二案之被害人不同,然渠等遭詐騙而匯款之時間皆為112年7月15日,顯見被告應為同一次交付帳戶之行為,並有不同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中,是本案與前案間應係具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而為同一案件。是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與前案既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既繫屬在後,自不得為審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90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