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亞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890號、第46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起訴之全部事實,均業據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合併判決在案,後針對刑之部分遭台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撤銷改判輕刑,於113年6月13日確定,有上開二案判決書附於偵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李亞綸被訴之事實,既曾經上開前案有罪判決確定,揆諸首揭法條,本件自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銘韡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