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9號
- 原告
- 申小舟
-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 被 告 林秉融
陳昱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秉融、陳昱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對請被告陳柏文請求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7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此部分無庸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