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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9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彥年曾雨明李敬之

原告
申小舟
送達地址: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被 告 林秉融

陳昱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林秉融、陳昱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另關於原告對請被告陳柏文請求部分,業經本院調解成立,有本院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1271號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就此部分無庸另移送民事庭,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書記官 余安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1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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