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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曾雨明

原告
朱雲美
被告
楊秀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92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秀雯被訴洗錢等一案,就告訴人朱雲美被害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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