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77號
- 原告
- 朱雲美
- 被告
- 楊秀雯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92號洗錢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秀雯被訴洗錢等一案,就告訴人朱雲美被害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