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4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恩銓
住○○市○○區○○路0段000○00號00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6310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36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張恩詮」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恩銓」。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張恩詮」之記載,雖有誤寫,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上開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