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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2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高健祐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文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113年度簡字第626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一「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並就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部分增列如附表二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記載段落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事實及理由欄五、第1至2行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112年度偵字第556號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6405號、8278號、8556號、112年度偵字第1901號、9529號案件 
附表二:
編號 起訴書及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 被告申辦並提供之 電信公司及門號 以被告提供之門號申辦之蝦皮或7-11會員帳號 告訴人、 被害人 相關案號  76 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3 海峽電信0000000000號 蝦皮帳號vng_eqcwb2 蕭伊淨 (告訴人)   陳建軒  (被害人) 宜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52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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