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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0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品潔高世軒吳宜珍

原告
吳宇庭
被告
黃謹溪(原名黃信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高世軒

法 官 吳宜珍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10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