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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王鐵雄張琍威蔣彥威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KHUIBUT MISS JINTANA
選任辯護人
林曜辰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CHAN CHUN KIT(中文姓名:陳進傑)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KHUIBUT MISS JINTANA、CHAN CHUN KIT均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KHUIBUT MISS JINTANA、CHAN CHUN KIT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依案件情節,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執行羈押,並於113年11月13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2人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訊問被告2人,並聽取檢察官、辯護人對於延長羈押與否之意見後,認被告2人涉犯上開罪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KHUIBUT MISS JINTANA為外籍人士、被告CHAN CHUN KIT為香港地區人民,在臺均無固定住居所,且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一般人於涉犯重罪時均有趨吉避凶之心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2人為規避審判及執行而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本院審酌被告2人所涉前揭犯行,對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國家刑事審判權之有效行使、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為權衡,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確保本案嗣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本件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未消滅,被告2人應自114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琍威

                 法  官 蔣彥威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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