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594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HIU SUNG FONG(中文名:趙崇晃,香港籍)
- 選任辯護人
- 黃一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未遂」二字記載應刪除。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未遂罪」之未遂部分與理由不合,係顯然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應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