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威宏
- 被告
- 蘇柏毅(原名蘇柏青)
- 上二人
共同具保人 陳煒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煒傑為陳威宏、蘇柏毅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拾萬元、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威宏、蘇柏毅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於民國112年3月9日指定被告陳威宏、蘇柏毅應分別提出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8萬元,均由具保人陳煒傑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陳威宏、蘇柏毅(下稱被告2人)釋放乙節,有該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在卷可稽(見112偵13759卷㈠第101、109、111頁;112偵13759卷㈢第197、203、205頁)。而被告2人所涉上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3號案件審理中,被告2人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114年12月11日準備程序到應訊,嗣經本院囑託司法警察拘提未果,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2人到庭,且被告陳威宏、蘇柏毅分別於114年11月10日、114年6月12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具保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庭之正當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5年1月21日桃警分刑字第1150003126、1150003127號函暨所附個別查詢報表、拘票及報告書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5年1月2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52633038號函暨所附拘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5年2月9日德警分刑字第1150001823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等附卷可稽(見113金訴203卷㈢第141至147、201、212、291至315、345至353、357至358、361、365、369至377、381、385至389頁),是依卷內事證,足認被告2人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