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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7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彥年林慈雁曾雨明

原告
李佳昇
被告
呂至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簡字第4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曾雨明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75號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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