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大鈞呂峻宇曾煒庭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杰
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

具 保 人 張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27號、第1511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張冠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俊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5年6月15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571780000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15年4月12日出境,且迄今未再入境,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呂峻宇

                  法 官 曾煒庭

                  書記官 郭芷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2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