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2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杰
- 選任辯護人
- 顏文正律師
具 保 人 張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4927號、第1511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
張冠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陳俊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囑警前往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115年6月15日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571780000號函暨其檢附之本院拘票及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查詢被告入出境紀錄,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之115年4月12日出境,且迄今未再入境,此有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顯見被告已逃匿,依上開規定,爰依法沒入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