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962號
- 原告
- 宋昭輝
- 被告
- 呂泓毅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陳立民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謝昆晉
一、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3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另被告李明樹部分,因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李明樹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等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