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穎冠
具 保 人 謝岳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岳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穎冠前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具保人謝岳聖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嗣聲請人為執行其案件,傳喚、通知其、具保人,但其、具保人屆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嗣其經拘提亦無著,其現且未在監、押,其更經另案通緝等情,有判決書、聲請人之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身分證件影本、聲請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員警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可考。綜上堪認,其已逃匿。從而,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