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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580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徐漢堂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穎冠

具 保 人 謝岳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岳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陳穎冠前經檢察官諭知以新臺幣10萬元具保,具保人謝岳聖為其如數出具現金保證後,其即獲釋放。嗣聲請人為執行其案件,傳喚、通知其、具保人,但其、具保人屆期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嗣其經拘提亦無著,其現且未在監、押,其更經另案通緝等情,有判決書、聲請人之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具保人之身分證件影本、聲請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員警報告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件附卷可考。綜上堪認,其已逃匿。從而,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應依上開規定沒入之。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書記官 陳政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58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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