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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34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潘政宏連弘毅蔡旻穎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HOEPPNER UDO(德國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4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HOEPPNER UDO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HOEPPNER UDO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同時斟酌檢察官、辯護人意見,認本案尚未宣判,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身為外籍人士,其雖與本國人締結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關係,然依其所陳,雙方並無經營共同生活,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之意思,其居所復為租賃之房屋,非能長久穩固居住之地,則倘其獲釋在外,仍有高度於國內逃亡或離境之可能,原羈押原因顯仍尚存。本院綜前各情,兼衡全案情節、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公益,認若以命具保、責付、限制出境出海、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俱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連弘毅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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