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黃念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羅丹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9338號、114年度偵字第19606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念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念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稽(見偵19606卷第125、129頁)。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而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押紀錄之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18日雲檢智地114助677字第11490309300號函檢附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所查詢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