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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55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蕙芳張羿正陳布衣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茗宸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3099號、第43100號、第43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茗宸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並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553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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